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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仲裁公信力取决于服务质量

1.对仲裁公信力进行评估,是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既有助于仲裁机构对标体检,也有助于仲裁用户选择优秀的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还将为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有力支撑

2.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强;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尚未理顺;职业化发展程度不足;部分仲裁机构规则缺乏仲裁理念支撑;仲裁裁决被司法监督否定的状况各地差异明显

3.我国仲裁公信力建设应从重视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严格遵守仲裁规则、重视仲裁员自律这三个维度予以推进

 

5月31日,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发布会暨第二届仲裁公信力论坛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了国内首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称,被调研的50家代表仲裁机构仲裁公信力平均得分73.5分,最低为60分,其中有27家机构的分数超过平均分。这表明我国仲裁公信力整体在合格以上,但仍存在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据悉,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

评估仲裁公信力

发言权在当事人

对于中国仲裁界而言,2014年是一个特别需要记录的年份。

这一年,不仅是仲裁法颁布20周年,也是仲裁界备受鼓舞的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2014年召开,明确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这一要求几乎贯穿在此后中国仲裁界的所有动向中。尤其是在2018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个仲裁机构是否有公信力,当事人最有发言权,其次就是第三方评估机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研究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第三方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仲裁特点的第三方评估标准体系。

“以公信力评估这种方式作为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式,不仅可以树立榜样、研究问题,而且可以有效宣传和完善仲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说。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处长石海认为,社会第三方评估有利于加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的现代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树立中国仲裁的良好形象,打造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中心,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改革开放。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大仲裁研究院理事长黄进称,我国正处于深化对外开放、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共建“一带一路”、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在对外开放、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仲裁要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构建现代仲裁制度,抓住高素质仲裁员队伍建设这个关键。仲裁业界在推进仲裁公信力的提升方面要坚持质量第一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是推进仲裁公信力的核心要义。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张亚说道,对仲裁公信力进行评估,是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既有助于仲裁机构对标体检,也有助于仲裁用户选择优秀的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还将为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有力支撑。因此,评估指标、评估体系需要科学设计,需要专业机构、专业人士主导和参与。

三级指标全覆盖

反映用户真评价

基于第三方评估之于中国仲裁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制日报社于2018年启动了仲裁公信力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旨在衡量中国仲裁公信力整体发展水平、评价仲裁机构建设状况、反映市场主体对仲裁的信任和信心、记录仲裁事业发展真实轨迹,是法大仲裁研究院首创的仲裁服务领域社会第三方量化评估科研项目。“总体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贯彻实施效果的量化检测和学术推动。”报告称。

报告明确,仲裁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实施的信任和信心,具体表现为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意愿。我国实施机构仲裁制度,仲裁公信力主要体现为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仲裁机构的公信力来源于仲裁机构提供的服务,因此应以仲裁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为评价对象,以仲裁服务的应然尺度为评价,测量仲裁机构服务的品质以及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的意愿及影响因素。

仲裁公信力指数是仲裁公信力的量化标准和评估体系的结果。按照报告的提法,指数(Index)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评价工具,用于反应社会状态或者质量的指标(Indicator)。仲裁公信力指数编制力求实现客观性、综合性、实践性、本地性、创新性,实现既能够衡量中国仲裁公信力整体发展水平、客观评价仲裁机构的优势和不足,又能反映市场主体和用户对仲裁的意见建议,促进社会仲裁文化持续发展的社会功能。设置仲裁公信力指数同时也考虑到了仲裁专业、高效、公正、意思自治、国际化以及保密与服务规范的多元价值取向和功能。

据了解,仲裁公信力指标体系包括10个一级指标、37个二级指标和145个三级指标。

一级指标以仲裁机构提供仲裁服务的内容和过程为标准划分。按照国家服务质量评价标准,服务评价的内容要素包括服务资源、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对应到仲裁服务,具体表现为作为服务资源的仲裁机构、仲裁员队伍、仲裁秘书队伍,作为服务过程的仲裁规则、组庭服务、案件管理、案件收费,以及作为服务结果的裁决质量、社会效果和社会公益等。

二级指标按照仲裁机构提供服务的品质和应然价值进行评价,主要依据是仲裁服务的质量特征,即公正性、专业性、高效性、创新性、便利性、经济性和国际化。以案件管理的一级指标为例,其二级指标包括服务便利性、服务专业性、办案效率、信息化和社会评价。

三级指标表现为能够体现二级指标的事实因素或客观内容,由具体的问题或客观数据支撑。以衡量办案服务(一级指标)效率(二级指标)的三级指标为例,其包括保全措施转递至法院的时间、仲裁通知送达被申请人的时间、最后一次开庭后至裁决作出的时间、裁决书核阅时间、保障效率的制度化措施等。

那么,50家被评估机构又是如何确定的?

据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秘书长薛童介绍,本次评估首先从全国255家仲裁机构中遴选出在1995年至2017年期间发展数据相对较好的部分机构,并参考案件情况、地域代表性、调研数据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等综合因素,最终选择有代表性的50家仲裁机构的数据予以发布,覆盖了全国除拉萨外全部省级行政区划的省会或中心城市。

仲裁公信力评估项目中,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参与也是一个亮点。原则上以非官方成员组成,体现本项评估的社会性和科研成果的中立性。黄进、张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从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官高晓力,以及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学者、仲裁用户、仲裁司法监督法官和法治传媒界等25名专家,组成了专家评审委员会。

从三个维度推进

捍卫机构独立性

评估结果显示,被调研的50家代表仲裁机构仲裁公信力平均得分为73.5分,最低为60分,27家机构的分数在平均分以上,这表明我国仲裁公信力整体在合格以上,但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以87.9分取得第一名,表明我国优秀的仲裁机构已经取得较高的公信力,但仍需持续努力建设。最高分与最低分之间的分差为27.9分,意味着我国仲裁机构公信力建设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总结了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是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强,尚有60%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或副市长担任;二是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尚未理顺,仲裁员本应作为提供仲裁服务的主体,但实际上不少仲裁机构更侧重将仲裁员视为需要被监督“管理”的客体;三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对仲裁秘书工作满意度普遍较高,但总体职业化发展程度不足;四是有些仲裁机构的规则还存在直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表述,缺乏仲裁理念支撑,仲裁规则在“借鉴”国际经验方面,也存在“消化不良”的情形;五是对仲裁裁决的质量评估,各地当事人满意度相对差距较大,仲裁裁决被司法监督否定的状况各地差异明显;六是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区域,仲裁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各不相同,但中国仲裁总体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说明仲裁公信力是在逐步提升过程中。

未来,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建设该走向何方?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黄西武认为,我国仲裁公信力建设应从三个维度予以推进:重视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严格遵守仲裁规则;重视仲裁员自律。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说,仲裁公信力取决于机构的独立性,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理顺加强对仲裁事业的管理和保持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关系。在当前中国改革开放程度日益加深以及社会利益矛盾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提升仲裁员的公信力应成为仲裁公信力建设的核心。此外,司法支持对公信力建设不可或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称,仲裁要想发展,必须取信于当事人。仲裁公信力的提高,必须不断完善仲裁法律制度,这是市场主体对仲裁产生信心的保障。要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关键在于仲裁员队伍建设、仲裁规则制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要尊重仲裁庭独立裁判和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要不断优化司法环境,仲裁公信力建设应争取来自我国法院系统的更多协助、支持与监督。


稿件来源:(2019-06-06)法制日报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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