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收藏夹 仲裁研究院首页 中国政法大学首页
资讯中心
位置:首页>资讯中心>行业资讯
卜祥瑞:银行业联合授信争议解决之道

 

编者按: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克时艰,为打赢这场阻击战积极贡献力量。本文为贸仲丝绸之路仲裁中心专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贸仲仲裁员卜祥瑞先生的专题文章,经作者授权发布,为仲裁同仁提供相关借鉴参考。


一、业联合授信业务试点工作在何种背景下开展?

为进一步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20186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以下简称联合授信办法”),标志着全国银行业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按照联合授信办法的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核同意,中国银行业协会先后发布了银行业《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银企联合授信框架协议》(以下分别简称《成员银行协议》《银企框架协议》”)两个参考文本。

二、银行业联合授信业务有什么特点?

银行业联合授信业务具有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时效性突出、参与主体广泛、法律关系复杂、业务规模巨大等特点,涉及银行运营流程事前、事中、事后多个环节,同时还涉及银团贷款、银行业债委会等方面工作。可以说,联合授信不仅形式广泛多样,而且涉及银行业诸多业务领域和风险管理环节。在一定意义上说,联合授信未来将是银行业务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领域。基于以上特点,银行业联合授信业务将产生大量的民商事争议,如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妥善化解争议纠纷,已然成为一个重要话题。

三、联合授信主要涉及哪几类合同?

联合授信主要涉及的合同有四类:

一是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即《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运作方式、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联合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工作规则等。

二是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签署的联合授信框架协议,即《银企框架协议》,这是确保授信法律关系中银行与企业法定权利得以保护的重要工具,也是联合授信机制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垄断的制度保障。

三是与授信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授信书)、借贷协议、融资租赁协议、信托协议、保理协议等主合同,还会涉及抵押担保协议、质押担保协议、保证协议等从合同。

四是其他协议,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特定项目为核心的银行间银团贷款协议,以及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特定主体实施企业债务重组的债委会协议争议等。

四、《成员银行协议》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起草并下发的《成员银行协议》参考文本中,在争议解决方面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因联合授信引发争议,统一明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联合授信争议。之所以在以上争议解决方面建议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主要考量因素有五个:

一是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金融争议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态势,且标的额巨大,诉讼时限漫长,诉讼费用较高。

二是各类媒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纠纷曝光频率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银行业的声誉。成员银行之间通过自行协商、行业协会调解或者主管部门协调不成的金融争议,选择保密性突出的仲裁方式解决金融争议,更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

三是联合授信试点涉及银行业法人机构有110家,其中负责牵头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占比近90%。负责联合授信牵头银行普遍具有较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对金融争议裁判结果能够有客观、正确的预期。

四是相关机构中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专业能力较强,多数在不同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比较好地把握仲裁规则,并能够加以灵活运用。

五是运用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解决金额至少20亿元或者50亿元以上的联合授信争议,能够明显降低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争议解决成本,能够提高联合授信争议解决效率,能够公允解决成员银行之间有关联合授信争议。

此外,联合授信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署成员银行协议或以其他适当形式认可并承诺遵守成员银行协议后,自动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牵头银行应做好相关登记和报备工作。银行与银行联合授信协议约定为仲裁解决争议方式,也为后续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争议解决路径。

五、《银企框架协议》对争议解决是如何安排的?

为公平推行联合授信机制建设,充分保障联合授信涉及企业的自主权,在《银企框架协议》参考文本中,对银企因施行联合授信业务而发生争议,并没有按照《成员银行协议》参考文本中,仅确定仲裁方式为争议解决安排,而是充分考虑企业一方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利(这亦是未将文本定义为示范文本的重要因由)。鉴于多元化解决争议(ADR)已然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趋势,故在《银企框架协议》中明确解决争议方式为优先选择仲裁方式,十分明确地体现了银行业协会倡导运用仲裁解决争议的大方向。

六、在联合授信业务中推广仲裁解决争议有何意义?

在联合授信业务中推广仲裁解决争议有何意义在全国开展联合授信试点过程中,将标的数万亿计的成员银行协议、银企框架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安排或者优先安排仲裁方式,这样不仅有利于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扎实有序进行,也有利于维护银行成员间、银企之间契约关系稳定,更将有利于中国金融仲裁事业的稳健发展。

目前,银行业联合授信争议的多元化制度与协议安排,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根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截止到2019年底,已经签署银行与银行成员联合授信协议438家中,选择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有近400家,占比约为90%,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额为19万亿元,涉及全国各地40多家仲裁机构;其余则是选择行业协会(公会)、联合授信委员会协商、调解方式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已经签署银企框架协议422家中,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超出350家,占比超过80%,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余额约为10万亿元,也涉及全国各地仲裁机构40多家(含一家仲裁分会);只有极其个别协议尚未对争议解决做出安排。由此可见,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在银行业推广已经落地,但是,如何更加深入落实制度与协议安排,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进一步研究。

七、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的两个联合授信协议文本文件中,并没有对如何选择公信力优异的仲裁机构作出说明。个人认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公信力应放在首位,而不能完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遴选并约定仲裁机构解决联合授信争议时,至少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看仲裁机构性质,仲裁机构是否存在行政化或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于有涉外金融争议的应当选择具有充分涉外仲裁经验的机构。

二是看仲裁机构治理结构,仲裁规则是否适合金融争议解决,仲裁庭是否独立裁判以及仲裁机构服务品质。

三是看专业仲裁员的队伍建设水平,仲裁机构是否具备审理金融专业争议的仲裁员,毕竟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

四是看仲裁机构裁决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的情况。

八、银行如何安排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选择安排应当体现科学性。在联合授信争议仲裁解决程序安排上,应当优先选择制定并实行金融仲裁规则的机构,可以直接在争议解决条款写明:双方同意选择××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的金融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同时,还要充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灵活性特点,有金融仲裁规则的应当优先适用,如果能够预测发生争议情形比较简单的,也可以考虑直接选择简易程序,而非普通程序。选择异地仲裁机构裁决的,可以安排在本地开庭审理。对已经发生的争议,在时间安排上,可以通过仲裁机构协调当事人、仲裁员安排在非工作日开庭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仲裁文件、证据等送达上,当事人可以在联合授信等相关协议中作出送达地址约定。

九、联合授信争议解决中如何实现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

联合授信争议解决的安排,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特殊法律地位,尤其是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在联合授信机制建设中的职能与作用。仲裁并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解决联合授信争议的唯一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因联合授信发生争议,首先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银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更多应当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国内部分地方银行业协会都建立了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较好发挥了银行业协会在金融争议调解中的特殊作用,较好维护了银行业声誉,及时地化解了金融争议。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业协会对金融争议的调解性质并不相同,模式尚不一致,其调解的效力需要在法律上进行确认。银行业协会对金融纠纷调解在确认上,可以采取与仲裁相对接,也可以采取与人民法院相对接。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联合授信争议已经确认为仲裁方式,因此,更应该提倡通过银行业协会进行金融争议调解,实现调仲对接机制。

对于银行与企业之间联合授信争议,考虑到银行业协会联合设立或者单独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对企业而言或许缺乏中立性,因此,银行与企业之间发生联合授信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设立的调解中心调处,或者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庭调解快速解决争议,直接实现调仲对接。如果在银行与企业联合授信争议安排上选择诉讼方式的,运用诉调对接可能会更有利于高效化解相关争议。

十、如何看待互联网仲裁解决金融争议问题?

互联网仲裁争议方兴未艾,一些仲裁机构尝试在线上仲裁的基础上全面推广,但是在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尚未深入。主要问题在于运用互联网仲裁金融争议的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证据认证、系统安全认证、法院执行等存在诸多问题。更重要的一点是,仲裁机构推行金融争议互联网仲裁方式解决,但对金融机构适合互联网解决争议的业务流程、状况并不把握,对金融科技发展现状了解并不深入,信息化、移动化、智能化、平台化乃至国际化已然成为金融业互联网+的必备模式。探讨仲裁机构的互联网仲裁系统全面与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系统互联互通,仍是未来一个时期仲裁事业发展实现质的飞越的根本任务。事实上,银行业信贷业务、同业业务、银行卡业务、支付结算业务早已告别手工记账,涉及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数据规范化超出仲裁界预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仓库等基础数据建设已经走在世界金融业前列。在联合授信、同业业务、银行卡业务、个人信贷乃至消费金融专业领域推行互联网仲裁解决争议,将成为金融业、仲裁业两业融合发展的根本方向。

最后,卜祥瑞先生指出,服务实体经济、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是未来一个时期金融业、仲裁界、司法界共同的使命。强化联合授信理念、建立健全联合授信机制,实行联合授信乃至所有金融争议的多元化解决,也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需要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积极推动,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共同转变观念,更需要仲裁机构牢固树立法律服务宗旨、完善金融仲裁规则、抓住历史发展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推动中国金融仲裁事业再上新台阶,开创新纪元。

 

本文贸仲委丝绸之路仲裁中心公众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 京ICP备11034906号-2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地理位置|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