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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院与北京四中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

12月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以下简称“仲裁研究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双方合作一年多来的重大科研成果——《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袁煜驰、业务庭庭长马军,北京市人大代表王玉梅、齐清、李远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赵健、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副秘书长丁建勇,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主任田锐华等各界人士代表,十几家媒体共同出席了发布会。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副秘书长薛童、研究员王芳等一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北京四中院司法服务办公室负责人杨晋东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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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军庭长对北京四中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中,与仲裁研究院的长期合作研究背景做了简要介绍。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教授致辞表示:随着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的加速推进,商事仲裁作为国际通行商事法律制度的优势和特色愈发凸显,仲裁工作水平不仅仅是一国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经济法治化国际化的重要体现。仲裁司法审查是一国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基石,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有着非同寻常的价值。自2018年年底以来,在北京四中院与中国政法大学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仲裁研究院持续跟踪研究北京四中院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双方建立起长效沟通研讨机制。此次报告发布体现了双方希望通过直观的信息化、数据化的研究成果,促进公正司法与法律适用的统一,并以此来完善仲裁制度,推动形成良好的仲裁生态的主动担当,是四中院坚持司法为民、不忘初心的积极举措。仲裁研究院将坚持持续与北京四中院开展合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研究成果,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的研究作为长期事业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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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四中院业务庭庭长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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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

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副院长姜丽丽对《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大数据研究报告》做了现场发布。报告显示,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以来,北京率先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管理”集中管辖的要求,由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北京市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分析”的要求,有效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性,自2018年底以来,北京市四中院与仲裁研究院一起开展了对四中院受理的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的数据化分析与研究工作,双方建立起法院与专业科研机构的长效定期交流沟通机制。

研究报告表明,北京样本对于全国仲裁具有示范意义。北京地区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政策把握与制度创新,相较全国其它地区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四中院自身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所处地域优势,可以支持其进行仲裁司法审查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化研究。北京地区是不仅是全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高地”,也是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的活跃地,其仲裁司法审查数据和经验对整个行业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对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形象塑造至关重要。

双方均认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的价值,会伴随时间推进、样本增加和挖掘分析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研究成果也将会有更深层次的体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应当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持续性推进,通过增加变量和相关性研究,为指导商事仲裁发展,乃至经济运行等提供数据分析依据,共同促进商业文明和法治进步。

报告全文约五万字,从研究报告背景、案件数据基本情况分析、裁定结果数据化分析、撤裁案件与仲裁机构的相关性分析、总结与建议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大数据分析研究,并对五个撤销与重新仲裁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度分析。(详见附件:报告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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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副院长姜丽丽

总体报告发布后,薛童对仲裁司法审查中涉及重新仲裁的案例及其相关制度分析与建议做了专题发言。薛童首先介绍了重新仲裁制度,并指出重新仲裁制度中的核心因素在于法院行使裁量权的意愿和重裁决事由范围宽窄的认定。是否发回重新仲裁,体现的是法院支持仲裁的态度。在符合撤销裁决的条件下,法院采取较为宽松的手段,不是直接否定仲裁,而是发回原仲裁庭纠正仲裁程序瑕疵,达到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平衡程序经济和公正的价值的效果。从分析报告来看,北京市四中院在统计期间受理的全部5件可撤销的案件中,有两件发回重新仲裁,充分体现了该法院对仲裁的支持。重裁事由的认定,则体现了法院对瑕疵严重程度的把握,尤其是对仲裁庭实质裁判权的尊重。在重裁事由方面,四中院做到了灵活把握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条文和精神,巧妙地平衡了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1条对重裁事由的有限规定,将仲裁庭剥夺当事人质证权以及仲裁员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合目的地扩张地解释成为第21条规定的隐瞒或伪造证据,发回原仲裁庭重新仲裁,并未干涉仲裁庭的实质裁判权,同时尊重了仲裁的终局性和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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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院副秘书长薛童

王芳对仲裁司法审查中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尤其是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做了专题发言。她表示,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增加,我国企业在外国的资产迅速增长,其在外国被申请执行财产的情况也会日益增多。我国法院已撤销的涉外仲裁裁决,若在域外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执行地法院仍可能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不符合正当程序为由认为裁定缺乏公平公正,不承认其效力,这无疑是对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仲裁地的竞争中,仲裁地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机制,是仲裁地规则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在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时程序应公开透明,标准应对标国际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核制度,有利于确保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判尺度的统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海企纺织案中作出的撤销裁定是送达认定问题上与国际对标的经典判例。好的仲裁环境是需要多方共同营造的,仲裁机构应根据正当程序理念进行仲裁最初通知,包括通知的语言、内容、主体、方式、程度、仲裁最初通知的存档与证明等问题都要尽可能符合国际规则,对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给予最大程度的珍视。完善的仲裁地法院制度可以让世界知道我国司法对仲裁的态度,吸引更多的境外机构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或者吸引当事人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目前,将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的经典判例翻译成不同语种介绍给世界对于助力中国成为国际仲裁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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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院研究员王芳

赵健表示,北京四中院和仲裁研究院全面梳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实践,突出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在认真研究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整合规范的基础上出台指南发布典型案例,并发布大数据研究报告,“数说仲裁”的方式,直观的让包括仲裁机构在内的各方对仲裁实践和仲裁的司法审查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新的思考视角,很有冲击力。该项研究对进一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尺度,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效能,优化仲裁司法审查环境,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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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赵健

丁建勇表示,大数据研究报告很有创新性,体系新颖,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同期发布,两者相互支持,既给仲裁员裁判指引,也解决了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规范统一性问题,对仲裁机构改进自身工作非常及时有效。随着社会对仲裁关注度的提高,仲裁制度需要更为深入的研究和理性对待,北京四中院与仲裁研究院联合出台的大数据研究报告很具时效性,希望能把这项工作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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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丁建勇

田锐华表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她多年从事仲裁员和仲裁律师工作,深刻体会到,我国自1994年颁布《仲裁法》以来,大量颁布仲裁方面法律法规,让律师、法官和仲裁员在司法实践中都面临需要整理、提炼、梳理的现实困难。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近年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呈快速上升态势,但对于很多仲裁中的常见问题,各地法院在司法审查实践中,裁判的尺度却很不统一。这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仲裁的公信力。因此,法院与科研机构对案件及时总结、研究、分析并向社会反馈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其次,研究报告系统分析了司法审查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对应法院的裁定理由,并作出总结和建议。对于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把握好庭审程序,律师代理好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案件作出合理预期、有针对性的提出请求都有积极意义。她提出,今后应继续加强律师与仲裁机构、法院、专业院校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共同完善仲裁制度,建设良好的仲裁生态环境,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为北京成为更具有吸引力的国际仲裁中心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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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主任田锐华

最后,人大代表齐清和李元方也谈了对本次发布会的感受。齐清表示,发布会是一次成功的“普法”宣传,让社会各界对仲裁制度及其司法审查制度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她对大数据研究报告数据分析的全面性非常赞赏,尤其对从当事人申请撤裁理由与原因角度的信息挖掘非常关注。她表示,仲裁司法审查的结果要从多方面考察,在看到法院支持仲裁的同时,也要认真分析仲裁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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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远方代表表示,良好的仲裁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仲裁高端服务业符合北京市的发展目标,应该有更多机会让社会公众了解仲裁。本次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内容非常专业规范,仲裁大数据研究的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关键是要持续坚持下去,希望以后每年都定期发布,相信会取得更多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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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部分代表合影留念

    

新闻链接:仲裁研究院(CAI)自2015年仲裁法实施20周年以来,首家开创“仲裁公信力评估”重大科研项目,并于2019年5月31日首次发布《中国仲裁公信力量化评估报告》,其中“仲裁司法审查大数据”是仲裁公信力的重要评估指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的持续性研究发布,将与CAI仲裁公信力评估研究项目的持续开展相得益彰,为“仲裁在中国”发展提供更多数据支撑。参见: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新闻报道



附:

报告摘编

一、研究报告背景

    研究报告围绕商事仲裁是商事法律服务国际竞争的核心、司法审查是一国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基石与保障、北京地区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统一化的机制建设、北京市四中院仲裁司法审查研究的样本价值,以及专业科研机构与四中院协同创新共促研究成果这五大方面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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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审查案件整体情况

本次研究报告研究的对象,为四中院自专属管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来一年半左右,即自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专门业务庭审结作出结案裁定书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本报告进行案件研究的样本,以四中院提供的结案文书“裁定书”及相关材料为准。特殊典型案例参考当事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相关书面材料。

(一)司法审查案件整体情况

不同类型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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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年1月1日-2019年9月1日期间北京仲裁机构案件情况对比

仲裁机构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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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时间总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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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期间的基本分析可以看出,确仲类案件的国内案件的平均审理结案时间为43.67天;撤裁类案件的国内平均审理结案时间为46.47天。二者差别不大,且都不满两个月,体现了四中院在审理该类方面的高效率。涉外案件,相对国内案件时间更长,主要因为涉外当事人公证认证时间很长,外交途径送达依照民诉法规定送达通知、询问均时间较长

 

三、裁定结果数据化分析

(一)确仲案件裁定结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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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计316件确仲案件中,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有59件;其它经过审理作出裁定的案件共计254件(含国内235件,涉外19件),其中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只有2件。可见,北京市四中院在254件案件中支持或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裁定,占比为99.21%。

从数据可以看出,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仅有不足百分之一的案件法院否定了其效力,绝大多数案件法院都支持了仲裁协议有效的观点。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尽量使其有效”的司法政策原则,以及国际上“支持仲裁”理念高度一致,体现了四中院在该问题上对法律适用、司法政策把握非常精准。 


(二)撤裁案件裁定结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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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计647个撤裁案件中,当事人撤回或按照撤回处理,未经最终裁定的案件是47个;其它经过审理裁定的案件共计597件(含国内528件,涉外69件),其中裁定撤销裁决的3个,重新仲裁的2个,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请求592件,司法审查否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占比高达99.16%。

结合北京市四中院同期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中法官撰写的典型案例介绍,以及被裁定撤销和重新仲裁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北京地区整体仲裁裁决的撤销率极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北京地区仲裁裁决质量较高,仲裁的程序管理规范到位。第二,北京市四中院对撤销裁决这一“后果最为严重”的认定方式,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能够采取其它措施,如重新仲裁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撤销仲裁裁决,有力的维护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公信力。


(三)确仲类案件申请理由分析

确仲案件适用法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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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仲案件当事人申请理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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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仲案件当事人申请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理由位列前三的是: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不存在,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前后协议关系问题及适用范围。这三项理由相比作者十年前的同类研究分析,其中“前后协议关系问题及适用范围”这一理由为新出现的高频次主张。


(四)撤裁类案件申请理由分析

当事人申请撤裁理由分析(国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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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表占比最高的第3项仲裁程序违法的具体情形(国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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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表占比最高的第8项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的具体情形(国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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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归类于“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的”的撤裁理由中,依据当事人申请书形式上提出的理由归入此类的件次222次,占比42.05%。而对照组数据研究显示,经法官审查询问后,认定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的件次271次,占比51.33%。两组数据对比分析发现:第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还抱有较高的“期待”,有超过40%的当事人依然坚持提出该类撤销理由。第二,仲裁的价值导向应当为“妥善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坚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错误,也能体现出当事人对最终裁决的强烈质疑,说明仲裁“妥善解决纠纷”目标实现程度不足。第三,虽然四中院法官严格适用司法审查法律,明确排除该类申请理由来认定撤裁结果,但在审理工作中,这类当事人强烈主张“实体审查”的当事人,往往给承办法官造成较大工作压力,增加法官很多工作量来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


四、撤裁案件与仲裁机构的相关性分析

(一)法院审查裁定的仲裁机构撤裁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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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查裁定的仲裁机构撤裁案件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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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通过对司法审查案件的数据化分析,结合仲裁发展的新趋势、新挑战,围绕仲裁裁决撤销、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重新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完善仲裁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报告最后选取四中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及裁定重新仲裁的典型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分析主要分为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裁判理由、裁判结果、裁判价值五大部分,作者结合中外仲裁理论与实务,对典型案例中的代表性问题及相关仲裁制度完善提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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