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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丽:中国式现代化与商事仲裁发展方向

感谢南京仲裁委的邀请,非常高兴参加本届“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论坛”!主办方希望我谈谈中国式现代化与商事仲裁发展方向这个话题,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二十大会议精神之际,我把个人近期的一些学习思考与大家分享,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中国式现代化与仲裁


“中国式现代化”是二十大的题眼和关键词,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全面复兴,是我们面向未来的伟大任务。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这是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结合仲裁工作,我理解,“中国式现代化”这个组合中,现代化是目标,中国式是道路;现代化是“同”,中国式是“不同”。中华民族有数千年自成体系的历史文化背景,有独一无二的地理自然环境,这些客观存在都决定了中国会有自己的“不同”。在世界各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不同”,尤其体现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冲突化解的能力。“和而不同”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精髓,也体现为我们参与全球治理和构建国际规则的基本态度。“和而不同”是我们对待世界各国之“不同”的“和睦、和平”态度,也同样希望世界以此为纲来相互对待。我们选择“和而不同”的中国道路,实际上体现的正是仲裁所彰显的和平理性的精神。

近些年我一直在讲,仲裁是人类社会和平理性解决矛盾冲突的终极方式。人类社会解决矛盾冲突的两极,一个是暴力战争方式,一个是和平理性方式。暴力战争本身不能产生正当性,不能因此终结冲突。而和平理性的仲裁方式,不但广泛用于民商事纠纷的处理,更在古今中外历史长河中及时终结了各类领土、资源、战争冲突,促进社会恢复和平稳定发展,扮演了型塑政治文明、社会生态的重要角色,是人类社会共同智慧的结晶。

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共识度最广、最为通行的国际法律制度,对国际经贸规则具有能动的推动与创造作用。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制度,不仅体现为对程序规则的缔造和完善,更重要的是承载了对经贸规则解释、适用、修订、完善的动态调整功能。其作用发挥由案例而到行业,由行业而到商业,通过国际范围的私法自治,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塑造全球经贸交往的规则。

二、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及其发展方向

中国仲裁既有充分吸收借鉴国际仲裁优秀经验的共同特征,又有携带自身文化基因的中国特色。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兼顾中国特色和国际通行规则,奠定了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仲裁法实施至今,伴随中国经济和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其立法宗旨和任务也在随之变迁。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仲裁法律制度建设必然应当符合这一宏观目标,不断提升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国家战略能力。当前仲裁法修订正在朝着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方向不断完善,仲裁如何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如何服务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既是修法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仲裁人要持续思考的问题。

今年国庆期间,有媒体邀请我写一下“仲裁这十年”,我写了篇小文章,其中提到仲裁这十年的一个特点是,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与国际仲裁的中国化,这一双向融合发展的进程已经开启。面向未来,中国仲裁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国际仲裁融合发展的现代化进程,这是历史的必然,是我们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宏观国际背景所决定的。思考中国式现代化下的仲裁发展,或者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发展,应当时刻意识到我们所处的背景。

鉴此,对于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我梳理了以下几个方向:

1.法治化方向

二十大报告专章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把法治提升到了更为重要的高度。仲裁领域“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任务要求,也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最大共识,法治和仲裁都强调和平理性的规则之治,在人类社会具有高度共通性,仲裁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法治是仲裁的本质特征。因此,中国仲裁必须坚守法治化方向,核心就是坚持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并不断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具体到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我们要共同关注积极推进《仲裁法》修订。因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当前仲裁界面临的诸如仲裁机构改革等重点任务,都有赖于法律给出更为明确的方向与指引。

中央两办《若干意见》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核心就是要完善《仲裁法》。《若干意见》三分之二的内容在强调仲裁法没有被贯彻实施到位,尤其是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三分之一的内容说面向未来,仲裁制度要通过创新改革,不断完善,才能真正服务于国家战略。所以,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实际上也是中央《若干意见》给出的方向。在刚刚举行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我谈到一个具体的修法问题,就是仲裁法修订要进一步确定仲裁机构作为单独一类非营利法人的特殊性,《若干意见》所讲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是法人类别,不止一种,若不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的单独特性,改革方向依旧不够清晰,会让仲裁机构无所适从。仲裁机构单独作为一类法人,要靠《仲裁法》来完善,这一问题《民法典》是提供基础依据,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当前很多仲裁机构反映,就是因为在改革中找不到“对标”的法人类型,找不到具体方向,所以迟迟不敢改革。若仲裁法把仲裁机构法人作为单独类别的特性明确出来,对改革也是很大的推动。对此,仲裁界要形成合力,推动仲裁法修订尽快通过;也要有意识利用仲裁法修订之机,推广仲裁法治文化,推动仲裁法治的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

2.国际化方向

十年前,人们对仲裁的认识,更多的是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角度,认为仲裁是分流诉讼案件的ADR的一种,而很少认识到其国际化的本质与价值。近十年来,中央层面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仲裁在“走出去”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制度优势。国际化是仲裁的特色与引领,是仲裁“不可替代”之优势。相对而言,诉讼因其附属于司法主权而难以走出国门,得不到世界各国的共同认可与执行;而仲裁恰恰因其民间性而具有国际通行的优势。在非诉领域,仲裁是唯一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可以与调解、和解、中立评估和专家评审等机制结合发挥作用,这让其成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以仲裁为核心的非诉机制只有在国际化方向引领下,才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独特价值。若没有国际化为特色和引领,仲裁相对于诉讼,乃至于人民调解,无论是就解决纠纷的体量,还是从业人员的规模,都无法相提并论,何以在法治建设等各个方面占据如此重要的位置?!

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就要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仲裁法是为数不多的能够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结合、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的法律制度,中国已经成长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制造大国,经济体量越来越大,在从成本要素型走向规则制度型开放过程中,更需要发挥仲裁国际化的特殊优势。坚持仲裁的国际化发展方向,需要我们首先有一部具有国际化品格的仲裁法,不断跟进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和趋势,在法律制度、仲裁规则、相关配套服务等各方面保障与国际仲裁的有效衔接。正是基于仲裁的国际化特色优势,中央才在今年正式提出,号召京沪粤琼四地试点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将中国打造为受国际欢迎的仲裁目的地。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仲裁的制度优势才能真正发挥,我们才会有更多机会深入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解释与制定,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3.专业化方向

仲裁制度的国际共通性和裁决的流通性,也决定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性发展态势。仲裁服务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的本质,决定了它必然要受制于需求与供给的基本规律,也决定了其专业化竞争发展的道路。高端服务业的竞争核心是人才竞争,包括专业管理人才与专业仲裁人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专业人才等。我国仲裁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和专业化机构的建设还都相对滞后,亟待提升。

从仲裁机构角度,仲裁机构的基本定位应当是专业服务机构,它提供的不是“均等性”的公共法律服务,而是具有可选择性和市场竞争性的公共法律服务,这是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以及其它提供均等性公共服务机构的核心差别。我们说仲裁要融入公共法律服务的时候,绝不是削减仲裁的市场性、选择性、竞争性以及仲裁的专业性,专业性是仲裁存在和竞争优化的核心内容,因此仲裁机构的改革方向应当是突出其专业服务机构的特性,在法人治理方面,应当强调专家、业内人士的“民主治理”——如两办意见所说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协调发展,而非强化行政治理或监管。

从专业人才的角度,仲裁服务最终依赖的是高端仲裁人才,因此国家和社会要为仲裁事业发展打好法治基础、教育基础、人才基础,为此中央已经高度重视并不断强调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今年司法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发布了涉外仲裁专项人才培养文件,提出了六大人才培养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培养国际仲裁方向的法律硕士,并推荐了20家仲裁机构加20家高校作为联合培养机构。我们研究院正在司法部指导下,进行中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联盟的探索,目标是推动仲裁学科建设,整合仲裁人才培养资源,希望能够通过联盟形成合力,打造共商共建的仲裁人才培养平台,推动业界形成共识性培养目标和考核标准。其中,联盟的核心任务是要推动仲裁的学科建设——没有学科建设支撑,仲裁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就是空中楼阁,难以落到实处,这一点希望有更多有识之士,更多高校和仲裁机构共同参与支持。

4.数字化方向

数字经济是二十大报告当中重点强调的内容,而且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数据,数字经济的体量、规模在未来是最巨大的,仲裁要有服务数字经济的意识,就要坚持数字化发展方向,才能真正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这首先要求我们重视仲裁领域的“技术与数据”的互通问题,这是底层问题。仲裁领域的仲裁规则,比仲裁规则更重要的是机构的工作服务细则,都属于技术层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基础设施都要往信息化、数据化方向发展。实现仲裁规则、机构服务细则等服务标准的一体化,仲裁信息化建设、证据固化与认定等标准的一体化,是未来仲裁发展一体化的必由之路,也是仲裁能够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储备。数字经济的发展,也会让仲裁服务模式“去中心化”——无论是建设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仲裁中心,在未来的数字时代,仲裁服务都会面临去中心化的命题,正如区块链技术所展现出的理念一样。对此,我们仲裁研究院正在组织跨学科的科研力量,与社会用户一起共同进行国际仲裁云链的研究与创建,这可能是中国仲裁未来能够向世界仲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领先之处。

5.中国式问题

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之间的显著差异,或者说中国式仲裁最大的特点,是仲裁机构的主导与作为。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在《仲裁法》当中单独规定为一章,这是相比《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他国仲裁立法,我国立法的一大特色,极少有国家仲裁法会专门赋予仲裁机构特殊的法律地位。作为仲裁行业的代表和主导力量,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有赖于仲裁机构主体作用的更好发挥。从这个意义来说,中国式仲裁现代化的发展,尤其是中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所面临和遇到的问题,是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解决方案的。

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六十多年来已经形成了制度惯性的情况下,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有赖于仲裁机构的改革完善,所以两办意见才把仲裁机构的改革完善作为核心任务提出。当前我们法大仲裁研究院正在进行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鉴于评估期间是2018年之后,故第三届评估指标中,把贯彻落实两办意见作为新增的评估指标。在这个指标体系中,我们贯穿的一个理念是:仲裁机构改革完善要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以有利于发挥仲裁机构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为目标。

中国式仲裁发展的另一特点,也是我国仲裁立法上的一个特色,即采取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内外有别”的模式与定位。在仲裁实践当中,是以国内仲裁为主导,还是以涉外仲裁为主导主要取决于仲裁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市场的需求。市场经济中涉外因素的多寡,决定了仲裁服务到底是以国内为主还是涉外为主,具体到仲裁机构之间必然会有较大差异。《仲裁法》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差别规定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意见,认为中国加入WTO都20多年了,全球经济都一体化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没有本质区别,为什么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不能统一撤销标准?此次司法部在修法过程中尝试提出合并的方案,但各方对于往国内标准还是往涉外方向合并争议太大,最终对合并方案都难以认同,建议还是得分开。经过这一番调整,我理解,我国是情况复杂的大国仲裁,各方面发展差异巨大,很多问题即使仲裁界内也难以达成共识。对于国内和涉外仲裁的区分,短时期内还是有必要保留,这就是中国式方向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中国式现代化与区域仲裁发展

从事仲裁研究这些年,总有人会问:为什么中国的仲裁发展和经济发展看起来并不是一种平行趋势?《仲裁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就表明,仲裁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一般来说,仲裁的发展,尤其是初期应该与当地的经济活跃度呈正相关,哪里经济发展活跃,哪里经济纠纷解决的市场需求就高,仲裁发展基础就更好。但实际上这么多年,各地仲裁发展差异是非常大的。包括长三角地区,与它在全国的经济活跃度相比,这一地区的仲裁活跃度或发展水平与之并不匹配。究其原因,首先是仲裁机构自身缺乏发展动力和活力,推动仲裁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没有发挥出来,其次是整体仲裁服务的市场化机制不足。上海是长三角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龙头,但上海仲裁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发挥出仲裁界的龙头作用。两办意见发布以来,2019年上海市提出要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出台新措施,仲裁发展显著加快,相信其龙头作用很快会显现出来。

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是要以高质量城市化为核心构建城乡融合与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长三角城市群的都市圈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产业链关系更为明显,长三角的仲裁发展,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区域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与区域仲裁中心建设和区域仲裁协调发展充分结合。区域仲裁中心建设是“两办”意见提出的中国仲裁未来发展方向之一,这与仲裁的跨地域性,和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不受限的本质属性相一致。

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立体系是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但仲裁机构的服务范围却是跨地域的。正如南京仲裁委员会是南京市政府牵头设立的,但它设立之后就应当是独立运行的市场主体,其服务范围绝不限于南京市,而是全世界的当事人。仲裁机构设立的地域性与仲裁服务的跨地域性之间,必然会带来跨地域的市场竞争,或者合作。这对于具体仲裁机构来说,有一个从认识、到实践、到探索具体路径的过程。而真正要实现这种地域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首先要解决的,是仲裁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发展问题,这一点还需尽快通过仲裁法修订来明确。只有仲裁机构能够自负其责,独立发展,才能够真正形成法治化、市场化的仲裁发展机制,包括非常具体的仲裁费用的共享与分享机制。否则,遑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明确仲裁机构合法的市场法人地位,更有利于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建立行业治理体系,避免恶性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四、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探索

首先,我认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目标与区域仲裁中心建设目标是相契合的。我们既然建立了这个一体化发展机制,就要共同思考一些问题:比如,沪、苏、浙、皖四地的仲裁机构都有参与,其中,上海明确提出是要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苏浙皖如何跟进、衔接?目标是什么?这些目标能不能形成一个体系化、层次化,各具特点的发展定位?

其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我们要服务的长三角的特色产业构成是什么样的?各家仲裁机构有没有跟当地优势的产业构成相衔接地去考虑发展方向?因为未来专业化还意味着机构自身提供服务的专业行业的分工。

再次,像南京、杭州、合肥这三家是典型的省会城市,人口可能过千万的大都市,具有明显的人才优势,这些城市的仲裁与其它地域之间如何区分发展层次?其它城市能否找到适合自己的特殊发展优势或专业特色发展道路?

最后,就探索创建与长三角一体化的经济发展匹配的仲裁服务机制,提三点建议:

第一,打破仲裁机构之间的壁垒,形成共商、共建、共享机制;有赖于一系列体制机制的改革完善与相互衔接。

第二,打破仲裁服务纠纷解决“后端”服务的固化思维——结合诉源治理理念,探索预防与解决并重,服务经济发展全流程的服务模式。

第三,推动长三角仲裁机构改革完善仲裁体制机制,为一体化发展奠定组织基础和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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