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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体制 推动仲裁事业有序发展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九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登记内容及效力、名称规范、公告制度以及设立登记与备案、变更和注销登记、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为健全完善仲裁委员会统一登记管理体制,推动仲裁事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在严格贯彻仲裁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存在的仲裁机构登记不规范、乱设分支机构无序竞争、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不予登记、分支机构设立、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贸仲、海仲、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的登记问题等,《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统一纳入登记管理体系。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结合仲裁实践发展,在推动仲裁机构登记管理体制上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增加了登记管理机关的主动撤销程序,作为对仲裁机构退出机制的一种补充。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为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提供指引。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对仲裁委员会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建立仲裁委员会诚信档案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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