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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平:降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

2020年春节前夕至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或“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为有效抑制疫情的进一步蔓延,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如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等。因疫情可能引发的合同履行问题及违约风险已成为各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对于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而言,势必也将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本篇文章即聚焦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等关于疫情防控的政策文件,从法律角度分析该等政策文件对银行业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的影响,以期给银行业和实体行业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或应对相关风险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 金融行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支持性政策文件

为加强疫情期间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服务,力保金融服务畅通,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陆续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政策文件,多地政府部门也相继发布了有关的政策文件。

(一)央行等五部政策文件

“银发[2020]29号”通知

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其中“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关于银行业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提出: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会政策文件

1. “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通知

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关于银行业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提出: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 “银保监办发[2020]15号”通知

2020年2月14日,银保监会再次发文,即《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其中针对银行业提出:

“(二)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

(三)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三)多地政府部政策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能力,解决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社会的平稳有序运行,多地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了支持新型疫情防控的政策文件。笔者试举两例。

1. “京政办发[2020]5号”文件

2020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其中针对银行业明确:

“1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启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 “苏府[2020]15号”文件

2020年2月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其中针对银行业提出: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二 支持性政策文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履行的影响

随着上述支持性政策文件的出台,各金融机构都应慎重考虑其中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内容,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或落实。那么对于银行作为贷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而言,银行的主要顾虑可能在于两点:借款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规定,主张逾期还款免责甚至豁免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能否依据支持性政策文件,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下文将就此展开分析,进而就银行业应对或落实文件有关内容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不可抗力免责严格适用

1. 有关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有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以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不可抗力与金融借款合同履行

就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主张逾期还款免责甚至豁免部分或全部借款?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事项进行分析:

首先,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由于疫情是在全国范围内爆发的,属于突发性异常事件,符合“不能预见”的特征,且爆发至今还没有明确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医学界对该疾病还未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符合“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因此其性质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其次,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免责事由。金融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金钱给付之债,不可抗力与逾期给付在法律上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可抗力对该类债务的履行通常不会构成障碍。如果借款人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进而提出逾期还款免责甚至豁免部分或全部借款等,一般在诉讼或仲裁中无法获得支持。特殊情况下,例如借款人确实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办理付款手续因此迟延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可以就迟延履行进行不可抗力免责抗辩,具体视其举证情况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等。

(二)情势变更的定与适用

1. 有关法律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确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 类似历史实践

回顾2003年的非典疫情,“情势变更”原则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现已失效)中得到了体现和运用。该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

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虽然该通知现已失效,但一方面,如前所述,这一条款的精神实质——公平原则,已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确立,亦为情势变更规则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后续针对本次新冠疫情发布类似通知的可能。

3. 法律适用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组织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在第13部分“情势变更的适用规则”中指出,构成情事变更包含两大要件:一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此种重大变化导致交易基础丧失(情形①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情形②继续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重大变化与交易基础丧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应当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情势变更主张,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3)《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第二条明确: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联系到本次新冠疫情,情势变更原则还是存在一定的适用空间的。就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而言,若因疫情遭受重创的借款人能够就疫情对其还款能力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充分举证证明(如生产能力下降、经营收入减少等),则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通过法定程序向贷款银行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适用该原则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会调整借款人应偿还的本金,但根据具体情况,若疫情确实对借款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严格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考虑对应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三)政策文件与情势变

一方面,本次疫情确实对众多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生活等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也正是有鉴于此,为了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央行和银保监会等陆续发布了相关的支持性政策文件。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一再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在这样的大环境、大背景下,该等文件及其中的政策内容很可能在日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类似纠纷的过程中发挥重大的参考价值。对于那些经审查确实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适用条件的借款人,在他们提出借款展期(延期还款)、调整利息、调整违约金等主张时,该等文件就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借款人的主张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但另一方面,该等文件的效力级别较低,系相应的政策性、指导性及原则性规定,并非对有关金融机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当然地或无条件地适用、执行,这点从文件中的措辞如“合理”、“可”、“鼓励”等也可以看出。

而且从某些案例来看,该等文件并不一定会成为司法实践中判定情势变更的依据。例如,H7N9禽流感爆发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家禽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69号)中也规定了类似的信贷支持措施,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前抽贷等,但在债务人以此为由主张情势变更时,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桂03民终93号借款合同纠纷中并未予以支持,而是倾向于将禽流感对家禽养殖业的影响归于市场风险。

(四)对银金融机构的建

综合上述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重点的金融机构,笔者建议如下:

1. 及时审查本机构已签署的全部金融借款合同,逐一综合考察具体的借款类型、借款合同中关于延期还款或违约金等事项的约定、借款人是否明确提出过延期还款等要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情况、借款合同的未来履行预测等因素,慎重考虑是否遵照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就借款合同进行变更,进行哪些内容的变更,以及变更的形式等。

2. 根据有关政策文件或政府及主管部门已发布的其他文件,做好“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工作。具体而言,银行可以尽快对借款人根据地区、行业、企业或个人进行分类,结合已签署的合同,设立批准借款展期(延期还款)等要求的相应标准;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或个人无法分类的,可以结合其实际情况,了解并确认其是否有借款展期等需求,经过进行综合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3. 若存在借款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还款,且借款人已依据有关政策文件与银行、或主管的银保监局、或上级银行进行了沟通或报告,例如,借款人向银行提交了客观陈述其实际困难、受困原因、已作努力并申请展期(延期还款)等要求的书面函件,或与银行的经办人员、主管领导等进行了必要的充分交流(短信、微信、电邮)等,银行应当在综合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若批准的,应当及时做好后续的合同变更工作;若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明确地告知借款人。

4. 继续密切关注央行、银保监会或其他部门可能还会出台的其他文件。

(五)借款人的建

1. 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分析和总结疫情对于本行业和本企业的影响;

2.分析疫情对于本企业正常运营,尤其是现金流的影响到何种程度,是否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

3. 如果疫情已经导致企业现金流和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则可以考虑向银行等贷款人提出延期偿还本息等请求;

4. 企业向银行等提出请求的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经营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的资料、借款合同的约定、有关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等;

5. 企业的要求需要以书面的方式及时提出,并留下邮寄凭证等送达证据。


  结束语

虽然央行和银保监会等发布的支持性政策文件并不属于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从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及履行角度而言,一般无法作为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形时的法定免责事由,借款人更不能依此主张豁免其还款义务。

但在当前“全民战疫”的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能忽视该等文件的影响。若借款人已依据该等文件明确提出过延期还款等需求且情况属实,但银行未予批准的,在未来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不排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参考该等文件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等以支持借款人的逾期还款免责或变更合同条款等主张。

最后,建议银行注重与借款人的及时有效沟通,发现问题或风险时,首先应尽力协商处理。对于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双方应共同商讨应对措施,维护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诉争和进一步的损失。

 

作者简介:

·       赵平,仲裁研究院研究员,金融仲裁研究中心主任,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孙锁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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