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0年1月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举办的《仲裁法》体例等修法重大问题研讨会在法大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在本次研讨会上的发言,经卜首席授权发布,与广大读者分享作者对于行业仲裁问题研究的体会与建议。
第一,《仲裁法》修订应当明确并规范网络仲裁。我非常支持中国海仲顾超秘书长讲的关于网络仲裁在立法里如何体现的问题。前一时期我们在这里开过几次会议研究网络仲裁等问题。银行业迫切需要运用网络仲裁解决金融纠纷。银行业金融纠纷规模之大,可谓“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银行业本外币资产近300万亿元。其中,普惠金融总规模占比也很大,有几十万亿元。银行业的网络借贷占比远远超出了社会上的P2P。据有关人员披露,目前网络借贷司法解释草案并没有涵盖银行业的网络借贷,只规范了P2P司法问题,其实各地的P2P已经“团灭”了,只是后续问题待解决而已。《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充分考量金融业的实际,银行业对小微企业、个贷、消费金融、日常支付等业务大量采用网络运营模式,网络仲裁规范不可或缺,银行业迫切需要。最近一个时期我们行业协会也在积极调研网络借贷相关问题,积极推进网络业务争议解决。以前就网络仲裁问题我曾谈过一些粗浅的建议,其实,由仲裁协会谋划区域性或全国性的网络仲裁系统研发,才能够真正实现仲裁机构网络仲裁事业的共建、共享、共治。
第二,《仲裁法》修订应该支持专业仲裁与行业仲裁。《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国际接轨”,但是只对接了一半,美国、英国仲裁机构恰恰是由棉花协会、谷物协会、证券协会等商会、行业协会共同组建,国内商会组建仲裁机构有了历史性实践,金融专业仲裁发展的也很好,但行业协会组建仲裁机构至今仍是空白,“行业协会”组建仲裁机构这一半我们丢了,遗憾的是还丢得比较彻底。当年,全国人大法工委顾昂然主任解释仲裁立法的时候原话说法是:“同时,不排除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某个方面的仲裁委员会,如现在已有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么多年,第十条规定却变成了限制我们专业仲裁、行业仲裁事业发展的障碍,是对法律理解、执行问题?还是我们观念问题?如果这一藩篱不突破,用一种固化的行政化管理的思维去规范仲裁,显然是不利于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有一种爱叫放手”,真正想推动仲裁业高质量发展,只有打破这种僵化的思维。实践证明,某些领域“有形之手”管得越少,其市场发展得就越好,要相信“无形之手”的力量,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网络仲裁的过度审查应引起司法和立法机关的重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仲裁相关司法问题,先后发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有力规范了仲裁司法审查的管辖和报批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但是仲裁的司法审查仍然存在问题。我们注意到近期广东高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粤高法〔2019〕148号),对网络仲裁采取了几近否定态度,有些省(区、市)高院也在效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地方法院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现在很多省(区、市)都在就仲裁等问题出台纪要、通知,这应属当下中国司法审查仲裁的问题。粤高法〔2019〕148号通知出发点应该是好的,但部分内容超越了《立法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也存在明显违反了最高院三个关于仲裁的司法解释内容。司法一定要讲究谦抑性,不能跟政策跟得过紧,需要避免司法行政化、政策化,有些教训值得反思。粤高法〔2019〕148号通知发出第一天,我就和姜丽丽老师沟通,感觉存在矫枉过正问题,有僭越《仲裁法》之嫌。众所周知,先予仲裁有违仲裁本质和《仲裁法》规定,但对网络仲裁的过度审查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深刻影响了中国仲裁公信力。真诚希望能够引起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第四,《仲裁法》的修订应该巩固仲裁业实践成果。这些年,中国银行业协会一直在行业内积极推广仲裁,我们专门起草并印发《银行业运用仲裁手段化解金融纠纷工作指引》,共计36条,其实是我们推动银行业仲裁化解金融纠纷的36策。近年来,银行业在利用仲裁化解金融纠纷方面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仲裁法》的修订应该巩固金融专业仲裁发展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今年,我们与有关监管机构密切沟通,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努力光大中华法系作用,以自律文件方式明确银行业、保险业涉外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交易有关争议解决,要优先适用中国法律,要优先选择中国公信力显著的仲裁机构,这个文件中有关仲裁的示范条款也正在征求有关仲裁机构的意见。
我认为,如果《仲裁法》修订不能做到与国际仲裁接轨,不能巩固已有的发展成果,我们艰辛的努力可能会付之东流。
感谢会议主办方邀请,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