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收藏夹 仲裁研究院首页 中国政法大学首页
资讯中心
位置:首页>资讯中心>行业资讯
法制日报:黄进校长建议设立“仲裁学”学科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近日提出:“应该加强仲裁学学科建设。仲裁学科的核心是仲裁法学,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仲裁经济学、仲裁管理学、仲裁文化学、仲裁社会学、仲裁伦理学等。”

    黄进是在11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自贸区纠纷解决与临时仲裁专题研讨会”上发出上述提议的。黄进说,仲裁学学科不同于仲裁法学学科,仲裁学应当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他呼吁仲裁学界、实务界共同来加强仲裁学学科建设。黄进指出,商事仲裁之外,还有许许多多的“仲裁”形式亟待进行深入研究,比如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仲裁、体育仲裁等等。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围绕“临时仲裁”展开。被学界称为“临时仲裁”的制度,是指当事人协议约定由仲裁员对纠纷进行判断裁决,而不依赖于具体的仲裁机构,裁决结果同样具备执行力。

    我国是《纽约公约》的当事国。按照《纽约公约》规定,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临时仲裁裁决。但我国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没有规定临时仲裁。这样就导致一种“内外有别”的情况:按照《纽约公约》和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国的法院是可以承认与执行外国的临时仲裁裁决。但是我国自己的当事人,却不能通过临时仲裁形式来解决纠纷,当然也不可能拿临时仲裁裁决去国外申请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让临时仲裁在自贸区得到了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三特定”原则被仲裁界高度肯定,被解读为对中国仲裁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

    与会专家认为,在没有现行立法支持的情况下,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是对临时仲裁的重大探索。为了避免和现行立法的冲突,最高院没有采用“临时仲裁”的概念,而是用“三个特定”来表述:特定规则、特定人员、特定地点。这种表述缓解了立法和现实需要的冲突。

    文章来源:2017年11月9日《法制日报 政府•经济》: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71109/Articel06004GN.htm?from=singlemessage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 京ICP备11034906号-2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地理位置|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