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收藏夹 仲裁研究院首页 中国政法大学首页
“CISG 40周年国际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研讨会顺利举行
学术研究
位置:首页>仲裁研究>仲裁大讲堂
“CISG 40周年国际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研讨会顺利举行

CISG 40周年——国际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实践与教学”国际研讨会顺利举行

       2020年9月23日,为纪念CISG通过40周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国际商会、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联合举办的“CISG 40周年——国际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实践与教学”大讲堂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顺利举行。

       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主任Athita Komindr,国际商会仲裁与非诉讼争议解决主任(北亚地区)、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范铭超,瑞士巴塞尔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兼院长Ingeborg Schwenzer,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研究员、国际发展法组织顾问周晓燕,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墨尔本皇家理工大学高级讲师Rajesh Sharma,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事研究中心主任姚宏敏,法国Adamas Avocat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慧妮,瑞士巴塞尔大学教授Ulrich G. Schroeter参加研讨会。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秘书长、国际法学院讲师薛童主持。



开场致辞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主任Athita Komindr做开场致辞。CISG问世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且已经影响到世界范围内80%的国际贸易。作为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中国的国际货物进出口贸易额都在不断增长,与之伴随的跨境争端也持续增加,而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CISG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也在为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的司法经验。最后,感谢主办方举办的国际研讨会,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国际商会仲裁与非诉讼争议解决主任(北亚地区)、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范铭超做开幕式致辞。CISG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之一。国际商会秉持避免争议和解决争议两项原则,对CISG的起草和制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并持续引领着整个国际贸易、国际商事领域内诸多规则的制定,推动了全球及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希望我们本次国际研讨会能够为未来国际商事法律的完善提供更多宝贵的建议。


嘉宾发言

       瑞士巴塞尔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兼院长Ingeborg Schwenzer作主旨发言。她认为,CISG简化了跨境货物贸易的法律适用,并对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签署和批准对公约的生效和实施作出巨大贡献。相信CISG在未来还会持续性的发生作用,一方面是因为公约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另一方面,公约本身虽然具有不完整性,而且适用了一些抽象、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也面临碎片化解释的挑战,但是公约具有充分的灵活性,能够为新兴行业的国际贸易提供充分的解释空间。CISG让世界各国对合同法的诸多关键概念有了全新共识,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风险成本和法律成本。

       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的发言主题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几个问题”。黄进教授针对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基本理论,深入分析了四个主要问题。

       首先,从概念上讲,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是在国际贸易当中,系统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律规范,这也应当是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所面临的基础问题。黄进教授认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也还会继续扩大,这个观点目前也得到了很多专家学者的认可。其次,应当充分认识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法律渊源。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所存在或者表现的形式,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效力上的差异性。对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法律渊源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促进法律规范的整合,从而准确地适用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再次,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重要手段,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的推定作用。最后,应当重视和重新审视中国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缔结和参加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立足中国的国际经济发展战略与趋势,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原则也应当被加强。建国之初,我国在国际条约缔约过程中,都会坚持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原则,这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开放态度与博大胸怀。但是近年来,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原则受到了一定的动摇,这并不利于中国进一步参与国际商事活动。因而,有必要对现有的国际公约适用原则进行反思,提高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位阶。

       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研究员、国际发展法组织顾问周晓燕的发言主题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中国合同法的影响”。CISG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法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同法》的制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合同变更、合同形式、违约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范围、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等方面。中国《合同法》积极借鉴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展现了中国法治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图片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发言主题为“UNIDROIT(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商事合同通则)对CISG在国际商事合同中的解释:填补空白”。他以CISG第7条为切入点,分析和论证了公约在规则适用中法律空白的问题。CISG和《通则》具有相同的制定理念、背景和渊源,应当发挥UNIDROIT原则在公约解释中填补空白的作用,促进公约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的发言主题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CISG对中国《民法典》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合同编”的影响。《民法典》“合同编”当中,有大约60个条文受到CISG的影响,其中最明显的便是CISG第81条。于飞院长以合同解除的效果为例,说明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对已经履行义务、尚未履行的义务以及损害赔偿的效果的立法和实践变迁。我国合同法将未履行合同义务从约定之债转化为法定之债,理顺了合同解除对未履行义务和损害赔偿的效果,最终规定到民法典第566条,与公约CISG第81条规定一致。我国在该问题上立场的摆动和回归,揭示出来统一实体法公约规定一致与适用一致之间巨大的张力,“取真经”之后还需“解真经”。

       墨尔本皇家理工大学高级讲师Rajesh Sharma的发言主题为“国际贸易法实践与教学的若干问题”(Teaching CISG to Law and Non-Law Student)。一般情况下,法学学生对CISG内容更容易接受,非法学学生在接受CISG内容时略显困难。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例如案例教学、国际比较式教学等。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专业思维的培养,也应当鼓励学生积极运用常识来解决相应问题

    瑞士巴塞尔大学教授Ulrich G. Schroeter就“本国法院适用CISG援引外国相关判例的实证研究”为题发言。他以外国案例数据库(CISG-Online)的判例数据为基础,分析了本国法院适用公约时援引外国判例说理,实现公约统一解释的情况。展示了被引最多的判例来源、援引最多外国判例的来源,并分析了现象背后的成因,对通过判例比较适用,实现CISG的统一解释提出针对性建议。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事研究中心主任姚宏敏的发言主题为“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问题”。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有两个重要的待解决问题,一是在适用公约时遇到的公约未规定的问题应当作何处理,二是当事人在选择中国法的情况下,是否会产生排除公约适用的问题。此外,在中国国际私法问题的《民法典》时代,可以启动相关国际私法修订工作,整合诸多单行法,形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典。



图片

       法国Adamas Avocat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慧妮的发言主题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的不可抗力”。李律师通过CISG与中国合同法的对比,着重分析了CISG第79条有关不可抗力的各项规定。并借助中国的若干司法解释,探讨了中国司法实践针对不可抗力相关案件的态度。中国若能够在不可抗力的适用方面达成更多的共识,则会更加有助于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闭幕致辞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做总结发言。姜院长再度对各位嘉宾的发言和精心准备表示感谢!她表示,CISG是联合国贸法会最成功的的国际公约,中国作为经济贸易大国,更应当承担起维护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责任。本次国际研讨会,既是对以CISG为代表的国际公约在统一国际实体私法领域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和经验的研究,也是对中国法治建设面向国际发展的道路探索。CISG 40年来已经对中国和世界的私法融合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在进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后,应当以更为开放的态度建立与国际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与融合机制,破除国内国际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积极参与全球法律制度合作与竞争。当前中国仲裁法的修改就面临这样的考验。如果我们以更为理性和开放的态度来认识国际私法统一问题,中国必将在维护世界经济贸易秩序和国际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图片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 京ICP备11034906号-2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地理位置|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