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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仲裁”:关键在于“融合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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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仲裁”:关键在于“融合式”发展

2018年9月17日晚,中国政法大学“仲裁大讲堂”之“国际商事法庭VS.国际商事仲裁——大家谈”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活动也是“2018中国国际仲裁周”的系列活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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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讲堂特别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黄进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教授作为主讲嘉宾,并邀请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业务处处长张烨,北汽集团总法律顾问孙彦臣,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以及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力等嘉宾,分别从企业界、法律服务界和学术界的角度,作为与谈嘉宾对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仲裁话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大讲堂由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姜丽丽主持。200余名来自各地法院、仲裁机构等纠纷解决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仲裁员及律师、企业法务人员等实务工作人员,与我校部分师生一起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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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校长做了题为“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的预防与解决机制:中国的探索与实践”的主旨报告。他说,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发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经济带,不同于一般的自贸区、关税同盟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而是开放、包容、多样、融合的共同体。它不是中国的独唱、独奏,而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大合唱、交响乐。

黄进提出,总体来说,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可以分为“和平”与“非和平”两类,而和平解决争端是人类社会的共识。其中,和平解决争端的路径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利用现有或传统机制,如国内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手段,国际上通过欧盟、东盟等区域组织以及WTO这样的全球性组织解决争端;另外一条途径就是探讨创建新的机制,如新近建立的阿联酋国际金融法庭,新加坡和荷兰的国际商事法庭,欧盟正在筹备国际投资法庭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就是一项创新的举措。

他回顾了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过程,将最高人民法院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探索进行了精准的总结:首先,国际商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具体化为五类案件。此外,国际商事法庭采用一审终审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是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委会可以提供调解意见或专家咨询意见以帮助解决纠纷。第三是证据机制方面做出的简化程序及方便当事人的相关创新。第四是将信息化充分运用到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审理中,加强对案件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裁判尺度统一。第五是“融合式”的争议解决机制。

黄进特别指出,“融合式”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商事法庭重要的创新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的争议解决平台,将调解、诉讼、仲裁有机融合,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争议解决机制。这不仅是对国际争端解决最新发展的积极回应,也是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纠纷解决智慧的重要成果,是纠纷解决领域理念与方法的重大创新。

他同时提出,化解国际商事纠纷的关键还要重视“预防”。预防与化解争端是事物的不同层面。预防争端可以借鉴国际商会的模式,通过国际组织、民间组织的工作,不断推动国际商事实践趋于规则化、成文化;加强宣传培训、尽职调查、合规审查,制订推广标准合同等均有利于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最后,黄进对国际商事争议的处理在宏观层面作出了总结性指导:“既要化解,更要预防;既要借助现成机制,又要构建创新机制;既要利用国内机制,也要借用国际机制;既可使用单一机制、又可融合多种机制”。他表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希望广大仲裁同仁和法大学子能够持续关注,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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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教授不仅是关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国际法学者,而且曾在最高院挂职期间参与了国际商事法庭的酝酿以及落地过程。他应邀做了题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规则及其实践”的报告。他提到,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中国法制史上第一个最高司法层级的专业国际商事法庭,其所涵盖的内容及影响力都将载入中国法制史,有着巨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他首先提到了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对其规定的管辖范围的理解,他建议做扩大解释。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规定,他认为根据立法惯例、司法惯例中“领域”指的应是“法域”,因此,“领域外”应当包括港澳台。随后他介绍了国际商事法庭与国内法庭相比的几个特点,包括:法官的特殊资质;法律文书中可以载明少数意见;可以直接作出保全裁定;“应当”适用选择的法律;证据材料不强制要求公证认证,英文资料可以直接质证;一裁终局;强调信息化的运用;法律查明途径增加至八个种类等。

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特色,他认为,首先是专家委员会的组建涵盖主要法系代表,中国国籍仅有9位,多数为外籍专家,其国际性突出、覆盖面广。其次是“一站式服务”支持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争端。在与仲裁的对接方面,最高院自2015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司法解释以及案例等支持仲裁,为解决国际商事法庭与与仲裁对接的问题奠定了基础。国际商事法庭认可的著名仲裁机构均可直接向其提出保全措施,从而为仲裁中临时措施的使用提供更大便利。国际商事法院还可以直接受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从而可以加快外国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这些都是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创新举措。

他表示,国际商事法院的设立体现了最高院的“司法担当”。在国际形势不断发展,而我们缺少经验且受限于立法尚未跟进的情况下,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才做出相关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只有十几条规则,但却凝聚了最高院和相关部门、学者的大量心血,特别是国际法学界提供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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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女士,结合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介绍了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情况,尤其是国际商事法庭(CICC)的建立对法律服务的影响。其中比较明显的是最高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了法律查明服务,这将促进法院案件处理的国际化,拓宽法律查明渠道,从而保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肖璟翊对比了中国和新加坡的国际商事法庭,认为新加坡的理念是把国际商事法庭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替代解决机构;而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则是像黄进校长所说,更体现为一种“融合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可见是吸收整合了国内国际经验。

北汽集团总法律顾问孙彦臣先生从企业角度提出了对纠纷解决的需求和看法。他表示,其企业合同数量每年近十万之巨,涉案金额数量极大,其中约60%的合同约定的是仲裁条款,而涉外纠纷更是优先选择仲裁,因此其对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都高度关注。他认为,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是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的创新之举,并且开创了中国国际商事审判先河。国际商事法庭实际上吸收了很多仲裁的优势和特点,比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载明少数意见,一裁终局等。另外,加强信息化技术的使用,理论上也将使得诉讼的便利性大大增加。这些都使人对国际商事法庭充满期待。但是,还有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尚不清晰:比如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法官,如何选择,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是什么?国际商事法庭的保密性如何?是否有争议解决示范条款,以及相关的诉讼指引和文书模版?外国律师可否代理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判决是否可以在国外得到顺利执行,通过什么方式执行?他表示,在这些问题尚不清晰的时候,从保守角度出发,像北汽这样的国企还是会更青睐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也愿意支持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融合”发展。最后他表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加强与国际上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域外执行力;扩大“一站式服务”的主体及对象,加强对国际商事法庭功能与优势的宣传引导,以带动社会各界参与,给中国企业的国际发展更多选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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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业务处处长张烨女士,从仲裁机构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法庭作了论述。她认为无论是仲裁还是法庭,其主要的挑战均来自国外。当前中国企业虽然业务“走出去”了,但是当其发生纠纷的时候,事实上多数情况下很难回到国内解决,这是因为外国企业或个人对于境外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同意选择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或法庭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她建议中国仲裁若要更好地服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可以多借鉴国际上成熟的运作模式和治理结构,以及国际化经验:如仲裁机构的理事会或委员会更多聘请外籍人士参与决策;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目前贸仲已在香港、维也纳、温哥华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如贸仲已与50多个国内外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可以进行“联合仲裁”。总之,贸仲通过六十多年的积极努力,在国际化发展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近期也多有国际创举,对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对国际商事仲裁也有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尤其是国际商事法庭提出的诉讼与仲裁相结合的“融合式”发展理念,将有利于涉及中国的国际案件的“回流”,也更有利于保障中国企业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力教授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的角度进行了点评。她认为,在这一领域,中国处于立法短缺的状态。对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目前只有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她建议从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程序的角度单独立法,譬如立一部类似《国际商事程序法》的法律,打破仲裁和诉讼界限,达到解决商事纠纷解决的诸多问题。同时,她也表示,非常认同黄进校长关于“融合式”司法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理念,支持推广“一站式”服务理念。在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方面,应借鉴国外模式,多建立社会非盈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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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教授做总结发言,杜院长赞许了主旨发言的刘敬东教授,黄进校长高屋建瓴的报告,特别是对黄进校长的“融合性”概括给予高度评价,同时对与谈嘉宾各个角度的认识也表示认可。杜院长认为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提供了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不要狭义地理解为争案件,而是将调解、仲裁和诉讼放在一个平台上,使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这是一个创新性的机制。再者,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有协议管辖,为当事人在合同起草中就提供了多种选择;另外,案件不应以是否与中国有关系为标准,从而受限于涉外案件的受理。最后,一定要理解好“商事”,要利用商事惯例、实体法公约等国际通行规则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作为“亲商性”的国际商事法庭一定要突出其“商”的特点。

本次论坛的嘉宾发言精彩纷呈、受到参会人员的高度好评和业界关注。嘉宾的发言内容,主办方将在征求发言人意见后,在仲裁研究院公众号刊发,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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