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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仲裁功能、特性与仲裁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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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仲裁功能、特性与仲裁公信力

本文章转载自西安国际商事仲裁院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AAC-I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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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潘俊星


提到仲裁不能不谈及仲裁公信力。因为仲裁公信力是仲裁最本质的特征,是仲裁赖以存在的基础。仲裁为公信而立,依公信而存,因公信而兴,恃公信而强。

在汉字世界里,“公”意味着一种善的秩序,“信”是在表明对其善规、善序的推崇、信服,“力”则体现二者的影响和效用。仲裁不仅是一种善序,更是遵从善规、维护善序、保障善果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应致力于仲裁公信力建设、提升仲裁公信力水平,将仲裁这种善序推而广之,使之惠及经济发展并为市场主体所广泛认知、推崇与信服。

如何提升仲裁公信力,每个人会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仲裁公信力概念和标准。的确,仲裁公信力涉及的内容很宽泛,构成要素众多。仲裁公信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层面、多维度地综合考量。

今天,我所要论及的仲裁公信力是以仲裁功能、特性为视角,通过仲裁功能、特性来审视、发掘、印证仲裁公信力,揭示仲裁功能、特性与仲裁公信力的关系,探寻仲裁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一、仲裁功能、特性对仲裁公信力的作用

仲裁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举、善序,这种善举、善序的效能、社会影响力、认知度及推崇信服度很大程度取决于仲裁固有的功能、特性。仲裁功能越强、特性越突出,其公信力就会越高。由此可见,仲裁功能、特性与仲裁公信力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因果体与承载体。仲裁功能、特性是仲裁公信力的重要载体与表现形态,它以塑造和实现仲裁公信力为目的,对仲裁公信力产生直接影响;仲裁公信力又通过对仲裁功能、特性的展示,印证仲裁功能、特性的效应,昭示其发展的方向。

仲裁功能、特性对仲裁公信力主要有四种作用:

一是标识作用。即仲裁公信力因其特殊的功能、特性而区别于其他纠纷方式,形成不同的个性特质与社会效应。

二是印证作用。就是通过仲裁功能、特性的运用及成效,来体现、印证仲裁公信力,呈现仲裁公信力的具体形态。

三是承载作用。是指仲裁功能、特性具有承载其他多种仲裁公信力要素的聚合效应。如人员素养、职业操守、程序规范、个案监管、价值目标、服务意识、市场推广等影响仲裁公信力的要素,都可以通过仲裁功能、特性加以承载聚合,产生仲裁公信力的整体效应。

四是延展作用。表明仲裁功能、特性随着仲裁实践的日渐深入及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会产生积极地延展、裂变,使仲裁公信力也因时因势而延展变化,呈现鲜明的时代与历史特征。不同时期,不同仲裁机构,仲裁公信力发展水平与个性特质会体现出一定的差异。

透过仲裁功能、特性对仲裁公信力的四种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仲裁公信力建设的内在要求,明确仲裁公信力建设基本着力点与落脚点,使仲裁公信力建设由虚幻的概念走和具体的操作,由点到面,由表及内,把握其基本的脉络与规律,从而在公信力建设道路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们在仲裁公信力建设中,应高度重视仲裁功能、特性这个核心载体的作用,紧紧抓住仲裁功能、特性这个仲裁公信力建设的牛鼻子,深度开掘仲裁功能、特性,使之更好地反映社会需求,适应市场要求,获得民众认可,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当仲裁功能、特性得以充分彰显,仲裁服务领域得到拓展,服务方式不断创新,仲裁应用抵达一定的高度,仲裁公信力被有效背书、强力佐证,仲裁公信力自然将达到相应的水平。

二、我国仲裁在其功能、特性开掘中对于仲裁公信力所奠定的基础

基于仲裁功能、特性对仲裁公信力的特殊作用,不难看出我国仲裁公信力建设所取得的成效及已经奠定的社会基础。

(一)我国仲裁立法为仲裁公信力提供了较完整的制度性保障

一方面,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的功能、特性作了明确的制度性设计,从而使商事仲裁成为独立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替代方式。仲裁法所确定的仲裁原则,功能、特性,使仲裁又有其鲜明的个性特点与价值取向,这使得仲裁机构与仲裁活动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法律地位,也为当事人行使仲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于《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仲裁才实现了与国际仲裁的接轨,仲裁公信力才有了法律的支撑与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仲裁机构纷纷设立,并表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日益增多,仲裁案件数量迅速攀升,从而使仲裁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发显著,仲裁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不仅是仲裁功能、特性及法律规范成效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制度完善对于仲裁公信力保障作用的有力证明。

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要求,既指明了公信力对于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指出了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路径与方向。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方法与途径很多,但法律路径无疑是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因而提高仲裁公信力,首先需从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入手。随着仲裁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完善仲裁法律制度的探索一直未停止,继仲裁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仲裁法的贯彻、实施,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尤其是最近密集出台了有关仲裁在司法审查、内部报核与执行问题上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于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强化仲裁的功能与作用,保障仲裁公信力,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也正是在这一系列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我国仲裁功能、特性的价值才得以充分彰显。我国已构筑起我国仲裁公信力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仲裁公信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进而使市场主体有充分的理由信赖仲裁,自觉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二)我国二十多年的仲裁实践,为仲裁公信力提供了丰富、鲜活的例证

如果说仲裁立法为仲裁公信力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那么我国二十多年的仲裁实践则为仲裁公信力提供了丰富、鲜活、可信的具体例证。二十多年来,各仲裁机构不遗余力地推广仲裁制度,因地制宜地开掘仲裁功能、特性,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创新仲裁服务方式,使仲裁应用达到一个新水平,仲裁公信力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首先,在仲裁功能开掘方面,许多仲裁机构除纠纷解决的合同种类不断增多外,而且在合同的事前、事中介入,事后快速救济等多种应用均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效率优先的原则,满足当事人对合同不同阶段的利益诉求,充分发挥仲裁公正高效、便捷灵活、专业权威等独特优势,有效地平衡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关系,保障市场规范、平稳运行,赢得了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

在我国,依照仲裁功能现已创立的仲裁服务方式主要有:合同备案式仲裁,确权式仲裁,监理式仲裁,友好式仲裁,和解式仲裁,书面审理式仲裁及通行的事后救济式仲裁等,这些仲裁类别,极大地开掘了仲裁功能、特性,在客观上也提升了仲裁公信力。

其次,在仲裁涉及的领域方面。二十多年,我国仲裁一直贴近市场实际,研究市场需求,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基础是关键”的仲裁工作总方针,除强调个案的专业水准,强化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外,许多仲裁机构开始寻求与行业的合作,以求更好地反映市场需求,提供更为精准的行业、专业性仲裁服务,以此来提升仲裁公信力。

譬如,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电力能源仲裁院,国际商事仲裁院,一带一路仲裁院,自贸区仲裁院等大量仲裁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仲裁与律师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其他多元纠纷的衔接转化,都为仲裁功能的增强,服务领域的拓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使仲裁服务领域日趋宽广,也为仲裁公信力的提升奠定了行业与专业基础。

其三,在仲裁特性把握方面。不少仲裁机构在实践中,能够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仲裁法》,同时致力于仲裁文化建设,探索中国仲裁本土化的发展道路。例如,我们西安仲裁委曾于2004年就提出“君子之争,和谐仲裁”的仲裁理念,把仲裁界定为一种高度文明自治的君子活动,力求使纠纷能够在柔性、温情、明达、雅量中化解作结,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法律逻辑、商业逻辑、文化逻辑、道德逻辑有机贯通,实现“本其心,顺其情,求其理,精其事,促其和”的仲裁价值目标。恪守“受托、守信、重德、尚和”的仲裁伦理规范,做到法理、情理、事理、伦理的立体执法,从而强化了仲裁的感知体验,提升了仲裁公信力。

从我国仲裁在仲裁功能、特性方面的上述探索实践,不难验证我国仲裁所具有的公信力基础。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为仲裁公信力提供了现实的需求

仲裁功能、特性的效应以及仲裁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特定的现实需求。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一个新时代。我们要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经济改革,发挥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还要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实施“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参与全球治理;更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些都为仲裁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成为仲裁公信力建设极有利的外部因素。

提升仲裁公信力,发挥仲裁作用,是政治需求,社会需求,更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仲裁功能、特性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有广泛的认知基础和应用空间,仲裁公信力建设比往任何时期都更为重要,也更加紧迫。

依法治国需要仲裁的力量;“一带一路”建设,融入全球经济需要仲裁的参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社会治理的完善,仲裁更不能缺位。这些都将带动仲裁公信力建设的步伐,并将汇聚成为仲裁公信力建设的强大力量,推动我国仲裁公信力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无论是仲裁立法,还是具体的仲裁实践以及仲裁的现实需求,都在不断地开掘着仲裁功能、特性,深刻地影响和铸就着仲裁公信力,使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深信我国仲裁公信力所奠定的基础,并对中国仲裁的未来充满期待。

三、未来仲裁功能、特性的演进对提升仲裁公信力路径的影响

过去二十多年,我们对仲裁功能、特性的开掘,已经为仲裁公信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仲裁功能、特性的不断深入,必将对仲裁公信力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未来仲裁公信力的提升路径大致可体现为四个方面:

(一)合同的全方位、全流程绿色保障体系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活动交往的日趋复杂,人们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及仲裁认知的不断深化,使得仲裁应用水平逐渐提高,未来仲裁将不限于对已有争议的解决与事后的权利救济,而更多的将着眼于合同的风险防控,合同履行的保障及对隐形纠纷的排解,从而建立一种以稳定合同关系、促进经济交往为目标的无对抗、高效率、低成本的绿色仲裁。这是未来仲裁功能及特性演进的新趋势,也是未来仲裁公信力的新特征。

这种无对抗、高效率、低成本的绿色仲裁,需要依托仲裁建立合同全方位、全流程的绿色保障体系。即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处可变的因素或未尽事宜中,都可以依据双方的意愿提请仲裁参与、评判、监管、调停,从而尽可能防控纠纷的发生,将隐患及时排除,使纠纷消解于萌牙状态。

仲裁这种合同全方位、全流程的绿色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以下九种形式:

一是合同关系的疏理界定。可通过仲裁咨询意见,仲裁法律意见书,仲裁确认的形式来完成。

二是合同条款内容的科学设定。通过仲裁参与合同谈判,促成合同条款的完善与各方利益的平衡,促使合同条款的科学化、规范化涉及,以达到合同订立之目的。

三是合同未知因素。市场风险预判标准可通过仲裁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书面咨询意见的形式来体现。

四是合同歧义的解释消除。这属于合同履行障碍的排查,可通过仲裁口头协调或书面意见的形式来排除。

五是合同内容的审查备案。此项业务我们西安仲裁委已经开展。审查备案的内容、事项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而确定。既可以形式上的审查备案,仅对仲裁协议作出备案约定;也可以是合同内容、合同效力的全面审查备案。

六是合同履行的动态跟踪。这适用于合同履行周期较长、环节较多、可变因素较强的合同,如建筑施工合同等。可在合同签订后即组成仲裁庭,全程跟踪合同履行。仲裁标的是不确定的,可以是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也可能出具若干份裁决。

七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有效平衡。仲裁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调控手段。一切争议都是权利义务失衡造成的,如果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时引入仲裁机制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则可以消除合同履行的障碍,避免纠纷的发生。

八是合同隐性纠纷的及时排解。排解合同纠纷,最好的方式就是将合同内容仲裁化,通过合同核心内容的仲裁确认,稳定合同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九是合同争议的快速解决。这是传统、常态的仲裁方式,所要改进加强的是如何优化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遵从商事活动的内在规律,注重裁判方式和调处艺术,以求理想的仲裁效果。

以上九种仲裁方式,将实现合同仲裁的全部流程、全面覆盖,它是仲裁功能、特性应对市场需求的新调整、新作为,无疑将成为未来仲裁公信力提升的重要路径。

(二)紧跟市场需求,研发更多适销对路的仲裁服务产品,进行柔性订制式的仲裁服务

仲裁功能、特性作用的发挥以及仲裁公信力的体现,离不开市场需求的研判与跟进,只有紧贴市场需求,才能及时检验仲裁功能、特性的功效,判定仲裁公信力的水平。

合同全方位、全流程的绿色保障体系,只是对仲裁功能、特性在具体环节上的拓展应用,而紧跟市场需求,进行柔性订制式的仲裁服务,则是着眼于整体行业的布局、跟进,是将仲裁与经济门类、产业形态进行高度融合,使仲裁成为产业、行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为产业、行业的发展排解障碍,注入动能。

因此,仲裁未来功能、特性调适的目标,以及公信力提升的路径应当与行业、产业与市场主体进行有效对接,贴紧市场及行业、产业实际,量身订制出更多的适销对路的仲裁服务产品。一则要树立以需求为导向的仲裁服务新理念,急市场之所急,想市场之所想,为市场之所用。二则要建立共享的仲裁平台,实施开放式的仲裁工作方针,破除行业藩篱,消除人员界限,使仲裁工具成为社会共用,仲裁资源为市场共享,使仲裁服务成为市场主体普惠、通用的调控手段。如此,仲裁公信力才会真正为公众所认同,仲裁发展才会开创一个全新局面。这是仲裁人的神圣使命,也是社会对仲裁的殷切期待,我们应向着这个仲裁共依、共信、共享、共誉的公信力目标努力迈进。

(三)服务于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助力我国经济的腾飞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这是一个宏伟的发展蓝图,是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基础。它为经济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也为仲裁发展指明了新方向,这将是仲裁功能、特性的新开掘及仲裁公信力提升的新领地。我们应顺势而为,以高远的视野,积极的作为,助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首先,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为仲裁谋篇布局。建立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协同的仲裁工作格局,仲裁服务方式,展现仲裁在现代的经济体系构建中的能动作用,使仲裁成为现代化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仲裁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

其次,探究仲裁具体融入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着力点。创新仲裁服务方式,不断研发贴合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仲裁特色产品,从而扩张仲裁功能,彰显仲裁特性,展现仲裁作为,使仲裁真正融入到现代经济体系中。

最后,确立贴合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仲裁新标准。以仲裁服务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及服务成效作为检验仲裁工作、仲裁公信力的新标准,打破传统的以纠纷解决数量为尺度的工作评价机制,使仲裁服务方式多样化、运用主体多元化、评判标准市场化。总之,未来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应成为仲裁工作的主战场,仲裁功能、特性开掘的新领域,仲裁公信力的新标准。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使仲裁通向更广阔的领域,体现更大的社会价值

未来我国仲裁公信力建设应呈现内强、外突的发展格局。对内,要融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使仲裁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外,要不断扩大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学习并借鉴国际仲裁的有益经验,充实完善自我,增强在国际仲裁舞台上的公信力与话语权,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展现中国仲裁的品质与风采。

要真正实现我国仲裁的内强、外突,必然会对仲裁功能、特性及仲裁公信力提出全方位,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矢志不移的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明确仲裁发展目标,坚定发展信念,以仲裁功能、特性为载体,以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为导向,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百折不挠的意志,实现中国仲裁的凤凰涅槃,在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征程中浴火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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