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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一带一路"并蒂"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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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一带一路"并蒂"绽放

    编者按:"一带一路"倡议赋予"海事仲裁"以更广泛的内涵与外延。中国正致力于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相信"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提出与推进,将在中国建设国际仲裁强国的道路上,开启海事仲裁涅槃成长的伟大征程——而中国海仲于2017年5月独立运行,无疑是迈出了开启这一征程的关键一步。

    6月2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对外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就"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提出中国方案。《法制日报》24日刊文,站在国家战略高度审视"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与"国际海事仲裁中心"这两个中心,将之称为法律界服务海上丝绸之路的"并蒂莲花",定位了中国海事仲裁未来的发展方向,海事仲裁事业期待各界同仁共同推进。经作者法制日报社经济部主任、仲裁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万学忠授权,"仲裁研究院"公号特此转发,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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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对外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这是自2015年3月28日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来,中国政府首次就"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提出中国方案。

    作为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者和世界海运大国,中国无疑需要提升与之相匹配的规则制定能力、规则执行能力。对此,中国法律界正在致力于"两个中心"建设,一个是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一个是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学界称,"两个中心"堪称服务海上丝绸之路的并蒂莲花。

    提升软实力

    中国对外贸易90%以上的运输由海运完成,海运业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位置。2015年、2016年中国造船订单量连续两年占据世界首位,我国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一,船队规模世界第三,这表明中国已然成为世界海运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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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图表来源于网络

    世界海运大国却不是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由于国际航运发展历史所形成的惯例、缺乏对中国海事司法、仲裁制度的了解和信心等因素,不少外资企业甚至包括不少内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后,选择了适用英国法、伦敦仲裁。目前,伦敦、新加坡被公认是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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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图表来源于网络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间的竞争从陆地向海洋延伸,"软实力"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秘书长张文广分析,海事法治建设及其在国际航运中的话语权,在未来全球国际航运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关键性作用。海事司法地位提高,有助于提升中国海事"软实力",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迈出第一步

    张文广介绍,"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199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2010年之前,使我国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2014年9月,在海事法院成立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经实现。

    目前,中国共有10个海事法院,辐射范围涵盖北起黑龙江、南至南沙诸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水域。2016年,中国司法系统审结海事海商案件1.6万件。中国已成为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

    在确立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将目光投向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学术界较早地发现了这一趋势。在2015年3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里,《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出现了"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法。

    紧跟第二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国家战略的推进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牢固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目标的提出顺理成章。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围绕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开展前瞻性、预判性调研"。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海事审判工作改革和发展专题会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2016年3月,"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正式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围绕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赋予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这表明海事审判体制正在朝三审合一的方向迈进,将对提升我国的涉海司法影响力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丽英说。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目标的提出,极大地激发了各基层法院的改革热情,可以用"争先恐后"来描述。宁波海事法院于2016年7月出台了《关于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实施规划》。根据实施规划制定的方案,成立了院长任组长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签署了《合作共建框架协议》,完善海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2017年2月,上海海事法院组建海事司法翻译员团队,迈出了国际化海事司法人才培养的重要一步。据介绍,海事司法翻译员团队由青年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现有成员21人,平均年龄29岁,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多人具有英语专业八级、中高级口译证书,还有多名干警熟练掌握第二外语,具备日语、法语的翻译能力。4月12日,上海海事法院对外发布《上海海事法院五年发展规划纲(2017-2021)》,从指导思想、发展目标、规划任务、实施要求上全面、系统规划提升海事法院的战略定位和服务层级,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仲裁再发力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海事法院系统自身的战略统筹,也需要良好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提供支持。海事仲裁是海事法律服务环境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贸促会会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委)主任姜增伟在2016年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中国仲裁机构跨越式的发展,让中国成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今年3月举办的"2017上海国际仲裁周"系列活动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就提出,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四个要件必不可少:一流的法治环境、一流的仲裁法律制度、一流的仲裁管理服务和一流的仲裁品牌机构。

    "鉴于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愿景中,将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任务单独分立出来非常重要,它会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重要支持。"海仲委秘书长顾超介绍,海仲委是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我国唯一的专门受理海事争议的独立、专业的仲裁机构。自成立以来的几十年里,海仲委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解决了大量的海事争议,在国内外的航运、保险、贸易、物流、法律等各界赢得了极高的信誉。

    2016年,海仲委受案量总计69件,涉案标的额达人民币11.94亿元,案件涉及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巴拿马、美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挪威、马绍尔群岛、印度、韩国、利比亚、希腊、德国、瑞士13个国家和地区。审结仲裁案68件,无一起被撤销和不予执行案件,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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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为海仲委独立运营揭牌仪式现场

    长期以来,海仲委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合署办公。今年5月3日,这一体制被彻底变革:海仲委开始独立运营。中国贸促会会长、海仲委主任姜增伟在海仲委独立运营揭牌仪式上表示:"随着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贸易国之一和对外投资体之一,我们不仅应是贸易投资仲裁大国,也应是海事仲裁大国。海仲委独立运营,做大做强,有利于我国早日建成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和国际海事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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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海仲委秘书长顾超

    顾超介绍,海仲委制定了世界先进的仲裁规则。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海仲2015版《仲裁规则》高度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可依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仲裁地、开庭地点以及仲裁适用的实体法等。同时,更多地赋予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进一步强调仲裁员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的义务,体现了海仲委专业性、国际性的定位。

    海仲委拥有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和经办秘书队伍。海仲委仲裁员全部从具有航运、保险、法律、贸易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专家中聘任,业务精湛、公正独立;独立运营后的海仲委新一届仲裁员名册增加了新型海商海事及延伸领域的专家,以满足未来更广泛案源审理的需要。海仲委重视秘书队伍的培养和管理,通过定期组织秘书人员学习、培训、社会关系披露、案件抽查等方式,确保经办秘书专业独立,且效率和服务并重。

    "我们希望到2020年将海仲委打造成为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海事仲裁机构,2025年成为一流的国际海事仲裁机构,助力我国发展成为亚太及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以及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顾超说。

    双莲并蒂开

    如果把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和国际海事仲裁中心比喻为法律界服务海上丝绸之路的两朵莲花,那么,这两朵含苞待放的莲花,正在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春风中,同台共舞。

    早在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海仲委就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标志着中国首个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正式启动。此种机制是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海事纠纷案件,委托海仲委上海分会进行调解,适当分流诉讼案件至非讼领域,可谓相得益彰。

    "在我看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与发展海事仲裁、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可谓相辅相成。"顾超表示,"一方面,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将会对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发展海事仲裁、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将会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重要支持。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建设有利于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吸引力。"

    伦敦、新加坡等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都具有先进的海事仲裁制度,形成以海事仲裁为主导、立法司法机关给予仲裁支持的纠纷解决机制。有观点认为,与之相比,我国并不具有突出的仲裁优势,我国在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时应与基本国情相适应,走以法院建设为重心带动海事仲裁发展的道路。

    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以法院建设为重还是以海仲委建设为重?这只是一个路径选择问题。就像两朵莲花,哪一个先开,哪一枝花冠更大,显然都是我们乐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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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万学忠研究员在主持我院主办的上海国际仲裁周高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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